法的内在准则
法的内在准则
自然法
朗·富勒(Lon L. Fuller,1902-1978)在《法律的道德性》(The Morality of Law, 1964)一书中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(Internal Morality of Law),即法律制度为了称其为“法律”,必须遵守的八条准则。
King Rex 的悲剧
富勒虚构了一位名叫雷克斯(Rex)的国王。雷克斯是一个很有正义感、充满改革热情的君主,他觉得旧法律混乱不堪,于是决定彻底简化并重新制定法律。然而,他的法律改革经历了八次惨痛的失败:
- 第一次失败: 他废除了所有旧法,但他自己又懒得写新法。遇到纠纷时,他只能凭感觉逐一裁决。国民发现根本没有规则可循。
- 第二次失败: 他终于写了一套规则,但由于自尊心强,他拒绝公开,只锁在自己的抽屉里。国民不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的。
- 第三次失败: 他公开了规则,但这些规则是追溯性的。也就是说,他颁布法律来惩罚人们在法律颁布前所做的行为。
- 第四次失败: 国民读到了法律,却发现文字晦涩难懂,没人能看明白到底在说什么。
- 第五次失败: 法律虽然清晰了,但规则之间相互矛盾。这一条说“向左走”,那一条说“向左走违规”。
- 第六次失败: 法律条文变得清晰了,但提出的要求是不可能完成的(例如:要求公民每分钟跳起来一次,或者要求生病的人不能咳嗽)。
- 第七次失败: 雷克斯变得朝令夕改,法律变动太频繁,国民还没来得及适应这一套,下一套又来了。
- 第八次失败: 最后,国民发现法律虽然写得很漂亮,但国王派出的执法官员完全不按法律办事,随心所欲。
结局: 雷克斯的改革彻底失败。国民认为雷克斯颁布的根本不是“法律”,因为这些东西完全无法指导人们的行为。
八条元规则
基于雷克斯国王的八个失败教训,富勒总结了法律必须具备的“内在道德”,也常被称为“法治的八项原则”:
- 一般性(Generality): 必须存在规则,不能全是针对个案的临时裁决。
- 颁布或公开(Promulgation): 法律必须向公众公布,让人能够知晓。
- 不溯及既往(Non-retroactivity): 法律原则上只能针对未来的行为,不能惩罚颁布之前的行为。
- 明确性(Clarity): 法律条文必须清晰易懂,不能模棱两可。
- 不矛盾性(Consistency): 规则之间不能相互冲突,不能让公民无所适从。
- 可履行性(Possibility of compliance): 法律不能要求人去做客观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。
- 稳定性(Constancy): 法律不应频繁改动,要有一定的可预测性。
- 官方行动与公布规则的一致性(Congruence between official action and declared rule): 实际的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遵循公布的法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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